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1132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132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B3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四化。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福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杜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红福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287443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500元和公证费15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取得了第3287443号“國窖1573”商标、第1719161号“國窖”商标,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泸州老窖酒传统酿制技艺”作为川酒和我国浓香型白酒的唯一代表,于2006年5月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泸州老窖也成为行业首家拥有“双国宝”的企业,拥有窖池10086口,为全国最大规模的酿酒老窖池群落。

泸州老窖以“让中国白酒的质量看得见”作为质量理念,生产了多种高品质商品,其中泸州老窖特曲多次获奖,被誉为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多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查证,被告红福盛公司销售了标有“國窖1573”标识的白酒,经鉴定并非原告商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红福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2月21日,泸州老窖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71916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白兰地、果酒(含酒精)、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

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

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出具了(2016)泸诚证字第1194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第1719161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06年5月7日,泸州老窖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287443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餐后用酒(酒和酒精)、食用酒精、白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

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出具了(2017)泸诚证字第056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第3287443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国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出具了(2016)泸诚证字第1926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影印件与电子档案文件相符。

2016年6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出具京工商东处字(2016)第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为红福盛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30日在一辆送货电动三轮车上以450元/瓶,共购进2瓶后,在店里销售带有“国窖1573”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52度、500ml,每瓶销售价600元。

经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

截至被查获时尚未售出,非法经营额1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带有“国窖1573”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52度、500ml,共2瓶;

2、罚款3600元。

现场照片显示被查获的酒的包装盒正面标有“國窖”、“國窖1573”字样,上述标识与涉案第3287443号商标、第1719161号商标相同。

另查,原告主张其为(2016)泸诚证字第1194号公证书、(2017)泸诚证字第0561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926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5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2016)泸诚证字第1194号公证书、(2017)泸诚证字第0561号公证书、(2016)泸诚证字第1926号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鉴定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1719161号、第328744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包装盒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醒目的“國窖”、“國窖1573”标识,上述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涉案商品属于第1719161号、第328744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其在商品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上述二商标相同的“國窖”、“國窖1573”标识,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该商品并非泸州老窖公司商品,系由红福盛公司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3287443号、第1719161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1719161号、第3287443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285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1719161号、第328744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5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北京红福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