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45号原告:孙伟,男,1980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云,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军,男,1981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兴来,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伟与被告朱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孙伟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孙伟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