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971号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二飞,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二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