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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民终5024号
案件名称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新村。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宏马商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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