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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1566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玉先饼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566号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7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青天寨小组。

投资人:杨毅辉。

被告: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张家。

法定代表人:甘荣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玉先饼业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栋**号。

经营者:陶立荣,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梅田湖镇。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上饶市建升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玉先饼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均变更为5000元。

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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