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87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李相奇百货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沂批发城小商品城北区31号楼1658号,经营者李相奇。
被告:永康市龙山贺尔斯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康健,总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李相奇百货销售部、永康市龙山贺尔斯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