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83号之一原告:于月洋,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孝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前港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FRANZWOLFGANGGERWINKA。
原告于月洋与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于月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月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月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月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