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73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路13号。
负责人:戈骏午,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河间市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