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71号罪犯龚松亮,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者。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松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28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龚松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经罪犯龚松亮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安徽省宿松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龚松亮不适宜社区矫正。
且该犯罚金280000元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龚松亮不符合假释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松亮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