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0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中山东路***号***号(汽车东站综合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钟亮,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9********,住丹阳市大南门街*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