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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540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0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中山东路***号***号(汽车东站综合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钟亮,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9********,住丹阳市大南门街*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亮亮东达超市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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