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04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大蛇王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
被告:李红涛,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余姚市大蛇王卫浴有限公司、李红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