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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2502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502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高地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谢杰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惠文,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立公司停止在掌柜名为“广东长立电器0708”的淘宝网店销售家用电器过程中,使用与原告美的公司第11类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美的”近似的“美的美”标识;

2.判令被告长立公司赔偿原告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万元。

事实和理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知名企业,该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的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美的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美的公司发现:淘宝网掌柜名为“广东长立电器0708”的店铺销售的全部家用电器产品的商品名称、名称描述及宣传图片多处使用“美的美”字样。

原告美的公司起诉被告长立公司的关联店铺后,被告长立公司在商品名称中删除“美的美”字样。

被告长立公司使用包括“美的”文字在内的“美的美”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其商品可以出现在淘宝买家以“美的”为关键字搜索的结果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美的”品牌的产品。

被告长立公司攀附涉案商标声誉,销售非“美的”品牌的产品,销售数额巨大,获取高额利润,侵犯原告美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美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长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美的公司本案中诉请的侵权行为是被告长立公司在淘宝网店的网页中使用与“美的”近似的“美的美”字样,而不是被告长立公司销售的产品本身侵权,被告长立公司的行为发生地为茂名市电白区高地大道19号,另,被告长立公司的住所地和营业地亦为茂名市电白区高地大道19号,故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本案中,原告美的公司中诉请的侵权行为是淘宝网店的网页涉嫌侵权,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故本案的管辖权不适用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实施地应具体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没有证据证实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告长立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内。

综上所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被告长立公司的住所地在茂名市,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诉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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