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27号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卫路2号楼405D。
法定代表人:娄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生,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天津桃源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01号-7。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桃源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以已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