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8号原告:陈增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源,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秀英。
原告陈增明因与被告周秀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陈增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增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秀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陈增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