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2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辉商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苏海涛,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辉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