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7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陵县胡文华烟酒副食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魏寨村。
经营者胡文华,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胡文华烟酒副食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