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初88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海州区让利电料批发部。
经营者:王忠江。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海州区让利电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