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初4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大东区三丰娱乐用品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翠园B区(4-3)。
负责人:何明明,该商店经营者。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大东区三丰娱乐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