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9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瞩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206-64室。
法定代表人:金臻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瞩目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瞩目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