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红,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晓红于2017年7月7日以其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晓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陈晓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