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62号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均,总经理。
被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君,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