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琨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汪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DERATECH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比利时王国普尔斯-路斯布鲁克市。
法定代表人:NicoDeVOOGHT和BjornRABIOT,董事。
上诉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瑞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DERATECH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本案相关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