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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1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马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0820144006.6、名称为“一种可将纱网自动卷入纱盒内的隐形纱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

2、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

事实和理由:马慧军系专利号为ZL200820144006.6、名称为“一种可将纱网自动卷入纱盒内的隐形纱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城建公司未经马慧军许可,在其开发的楼盘内使用了马慧军享有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马慧军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马慧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变更为“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城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慧军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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