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37-2号原告:杨鸿学。
被告:湖北驰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红岩。
原告杨鸿学与被告湖北驰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湖北驰行商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2017年7月14日,杨鸿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鸿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鸿学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