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
代表公司负责人:练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钱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钱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佛山市南海钱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佛山市南海钱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1.69元减半收取7960.85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由佛山市南海钱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060.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