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66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香汝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东市场北三街***号。
经营者:陈春意,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香汝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