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9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上岛麻将机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号。
经营者:金银洁,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上岛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秀叶审判员 忻 越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