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7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园区新嘉美超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电信局宿舍*号楼。
经营者:林福成。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园区新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2017年7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