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699号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847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第五园三期映月居A栋7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77200。
法定代表人:周策。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壳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壳美公司赔偿原告海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壳美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海思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壳美公司赔偿原告海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海思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注: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
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收部分1025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