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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427号
案件名称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427号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飞,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石一,执行董事。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怀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5月11日,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25元,由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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