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427号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飞,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石一,执行董事。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怀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年5月11日,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25元,由原告上海魔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橙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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