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96号原告:王义忠,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百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路49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村。
法定代表人:黄莉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忠与被告余姚百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野营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