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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鸭股份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紫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5675号
案件名称鸭鸭股份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紫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鸭鸭股份公司;李紫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75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紫嫣,女,200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李紫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5月13日,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鸭鸭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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