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二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柏东家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M,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康庄村一组96号。
法定代表人:柏汉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柏汉东,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行人滨海县滨淮镇柏东家电城、柏汉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民初5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淮镇柏东家电城、柏汉东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