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32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旗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新村**幢*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义乌市旗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小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