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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朱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朱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2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春,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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