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号原告: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荷湖路以**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阮正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清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强,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号。
经营者:宋国祥,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栋,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