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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凤城飞扬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凤城飞扬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溪县凤城飞扬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3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飞扬通讯店,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西路*****号。

经营者:吴红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凤城飞扬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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