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816号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丰川市。
法定代表人:野中知加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尼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莉。
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尼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日本美加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