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63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优鹏塑模厂,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童桥里218号。
经营者:刘国化,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优鹏塑模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