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诺成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2号楼一层126室。
法定代表人:管庆霞,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一诺成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诺成铭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北京一诺成铭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