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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同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70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同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同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70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仲锋,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同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九街肖家村小区3幢10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同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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