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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其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2民初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其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其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2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上海家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其鑫,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负责人:沈军芳,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和其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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