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70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