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5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号*层**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开锋文化用品经营部。
经营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浙东农市场食品区。
经营者:周伟锋。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开锋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