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1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摩爵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其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红。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摩爵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宓审 判 员 杨 馥 宇人民陪审员 杨 智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晓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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