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7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新区闽越玩具城,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建贸路***号闽越玩具城。
经营者:林丽,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新区闽越玩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