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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盈泓鑫电子有限公司、忻贤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盈泓鑫电子有限公司、忻贤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盈泓鑫电子有限公司,忻贤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盈泓鑫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固戍社区红湾工业区*栋*楼内侧。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忻贤红,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深圳市盈泓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泓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忻贤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忻贤红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手机背夹(M63)”、专利号为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盈泓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诉请判令盈泓鑫公司停止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并销毁库存产品;

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专用生产模具;

赔偿忻贤红10万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盈泓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盈泓鑫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忻贤红在本案中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盈泓鑫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依法具有管辖权,盈泓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盈泓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盈泓鑫公司负担。

盈泓鑫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然而在两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小标的案件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忻贤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盈泓鑫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明确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类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由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盈泓鑫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盈泓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盈泓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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