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95号罪犯潘金龙,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郑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金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该犯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金龙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潘金龙在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租用373号106房间,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丁桂儿脐贴、金水宝胶囊,排毒养殖颜胶囊等假药。
2012年3月份以来,潘金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又在沙窝李村373号租用107房间,伙同周婷婷假冒丁桂儿、金水宝注册商标,生产丁桂儿脐贴、金水宝胶囊药品,并对外销售假冒的盘龙云海排毒养颜胶囊,脑心通胶囊、三金征等药品。
潘金龙生产的假冒丁桂儿脐贴、金水宝胶囊的非法经营额为424080元。
罪犯潘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金龙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金龙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