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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辖终130号
案件名称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锐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祖秉新,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王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弄***号***室。

上诉人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王锐离职后设立了上诉人公司,并通过该公司经营与被上诉人相竞争的业务,因此,本案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原审被告王锐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该两区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均应由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锐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锐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证明相应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锐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海灵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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