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0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其他。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家新,男,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家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核,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